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安徽省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英文名称:Anhui Society for Industrial and Applied Mathematics,缩写:AHSIAM。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工业与应用数学教学、研究、开发与应用、生产及经营的人员与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积极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建立数学界和工业企业界之间稳定的联系渠道;促进数学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紧密结合;解决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面临的各种数学问题;促进应用数学教育与研究,促进应用数学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工业与应用数学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主要从事工业与应用数学及相关学科的活动,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工业与应用数学的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联合高校、科研单位与企业申报国家重大研究项目,解决国家在工业及应用数学领域卡脖子的技术难题;
(二)开展与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及国内其他省市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工业与应用数学相关学术会议,服务我省创新体系建设;
(三)促进工业界与高校及科研单位的合作,协助企业解决技术应用难题,推动高校与科研单位的高新技术与应用成果转化,并在相关企业落地应用;
(四)承接政府课题研究与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搭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并对政府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技项目接受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与工业与应用数学相关的讲座和学习班,开展会员内部培训,并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会员,推荐部分优秀会员参与全省性评优表彰活动;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积极开展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普及活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七)协助组织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举办的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活动,包括聘请专家评阅参赛论文,推荐论文参加全国优秀论文评选等。
(八)接受省科协委托的其他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学术交流、企业合作、技术服务、科普培训、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科研、教学、生产、应用和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及个人,热心工业与应用数学事业,拥护本团体的章程,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认定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本学会的工作任务;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资格的认定和取消;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线上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线上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可聘用兼职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1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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